理赔须知

理赔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5.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不能理赔的情况说明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3.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 告知的既往疾病以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 24 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14.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5.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1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7. 康复治疗或训练、修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8.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