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被保险公司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 2.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公司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3. 年龄在71-85周岁的老人意外伤害保额减半。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达到90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直系亲属所在地与被保险人出险地为同一地点,无探望费用支出,则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调整为每天240元,累计赔偿90天,不再进行亲属探望费用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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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 7 天的,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居住地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 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 (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公司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