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包括:食物摄取、大小便始 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