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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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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编制报告》

详细疾病定义可参考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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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就医协助服务


伤病/医疗/就医解答

常见问题

答:至尊保重疾险轻症版保障范围包含81种重大疾病,涵盖了常见且高发的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乳腺恶性肿瘤、白血病、脑肿瘤等;50种轻症疾病,如原位癌、轻度脑中风、中度溃疡性结肠炎等,详细疾病定义可参考保险条款。

答:至尊保重疾险轻症版轻症赔付是额外的;确诊赔付后,轻症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变,且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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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流程

    (理赔材料详见《理赔须知》)

    致电悟空保客服热线400-661-2992 申请理赔协助,或致电国华人寿客服电话95549申请理赔,请您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5日内及时通知我们。

    按照产品条款约定准备理赔申请所需资料,请及时准备并一次性提交完整。

    我们在收到您的理赔申请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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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因检测

    评估自身综合抗癌能力,检测潜在患癌风险,预防高风险癌症。

    住院安排

    当客户患有或怀疑患有约定重疾或轻症需至医院住院或手术时,根据客户病情将安排有入院需求的客户在约定的三甲医院进行门诊就医,同时协调后期住院、手术安排,门诊住院均含全程陪诊、并协助入院。

    电话医生

    可咨询饮食、养生、运动、疾病防治、就医、用药、康复等方面的健康困惑,并为客户提供生活方式改善建议、疾病预防常识等健康知识。

    131种常见疾病

    81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室功能降低的,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56种重大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二十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由呼吸专科医生确认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 (PaO 2 )< 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 2 )< 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二十七)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八)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二十九)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严重冠心病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师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2)前降支、回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前降支的分支血管、左旋支的分支血管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三十一)严重心肌病
    严重心肌病指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Ⅳ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Ⅳ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天。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三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家医师确诊。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 微小病变型
    II型 系膜病变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 弥漫增生型
    V型 膜型
    VI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三十四)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三十五)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六)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合同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七)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三十八)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三十九)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必须经神经科医生确诊并且具有严重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四十)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四十一)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二)终末期疾病
    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四十三)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四十四)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四十五)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明确并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并且疾病已经影响到心脏、肺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纤维化,已经出现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2)心脏损害,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损害,已经出现肾功能衰竭。
    下列疾病除外: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四十六)丝虫病所致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键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四十七)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CJD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CJD疑似病例除外。
    (五十一)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和间质性肾炎。患者表现为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肾髓质囊性病必须经肾组织活检确诊,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二)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为一种特发型淤胆性疾病,特点为肝内及肝外胆道系统胆管壁增厚和管腔狭窄。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诊断由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确认;
    (2)持续性黄疸伴碱性磷酸酶显著升高(血清ALP>200);
    (3)出现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门静脉高压。
    (五十三)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3)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五十五)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五十六)肌营养不良症
    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十七)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五十八)肝豆状核变性(或称Wilson病)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五十九)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十)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一)嗜铬细胞瘤
    指发生在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的以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为表现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嗜铬细胞瘤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诊断,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临床有高血压症候群表现;
    (2)已经实施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
    (六十二)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三)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病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理赔。
    (六十四)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
    (六十五)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六十六)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六十七)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又称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是指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晕厥、阿-斯综合征。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表现为室性逸搏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2)曾经有晕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已经植入人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六十八)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九)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或
    ④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及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七十)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合同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被保险人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一)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七十三)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七十四)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七十五)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七十六)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七十七)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七十八)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七十九)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一)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上述9.7的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三)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四)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五)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一)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的标准: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二)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标准:
    (1)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五)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六)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由于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25mmHg,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原发性 肺动脉高压”的标准。
    (七)主动脉内手术
    指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实施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项手术保险责任。
    (八)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一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九)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心肌病”的标准: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其同等级别。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 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至少一个心脏瓣膜存在狭窄或者关闭不全损伤,且已经被心脏超声检查证实。有关诊断及心脏超声检查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十一)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一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十二)植入心脏除纤颤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除纤颤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三)植入心脏起搏器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经实施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的植入心脏起博器包括在本保障范围内。
    (十四)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指患有顽固性心绞痛,经持续药物治疗后无改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者被认为不适合。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实际进行了开胸手术下或者胸腔镜下的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十五)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六)轻度脑中风
    指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且在确诊180 天后,被保险人仍遗留下列障碍,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标准: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
    (十七)脑垂体瘤、脑囊肿和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十八)中度细菌性脑膜炎
    指细菌感染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的标准,即: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然存在其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疾病原因为急性脑(脊髓)膜受细菌感染。
    (十九)中度病毒性脑炎
    因病毒感染致脑炎(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需要入住医院,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中度功能障碍,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的标准,即:疾病首次确诊180 天后,仍然存在其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急性病毒感染导致的脑炎。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导致的脑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中度昏迷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处于昏迷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体内需求无反应,并需要使用插管和机械性呼吸的方法来维持生命至少48 个小时。昏迷的诊断及有关证明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定,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深度昏迷”的标准。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昏迷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然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的标准。
    (二十二)早期脑退化症(包括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指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该疾病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持续治疗了180 天,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或“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的标准:
    (1)治疗前后两次简易智能量表(MMSE)评分均不超过19 分(总分30 分)。
    (2)存在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三)中度帕金森病
    指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该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帕金森病”的标准: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至少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早期运动神经元病
    是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的标准。
    (二十五)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
    指颈动脉狭窄超过80%且实际实施了颈动脉内膜切除手术,颈动脉狭窄程度必须经颈动脉造影证实。针对颈动脉以外的血管施行的动脉内膜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指对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一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样斑块清除手术。
    (二十七)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八)结核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Ⅲ级或Ⅲ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二十九)单肾切除手术
    因肾脏疾病或外伤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左肾或右肾。手术必须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视为必要的。部分切除一个肾或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标准。
    (三十一)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 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明确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 分级表中属F4 阶段或Knodell 肝纤维化标准达到4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的本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二)左肝叶或右肝叶切除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须以部分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因捐赠肝脏而实施的肝脏手术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三)单眼视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标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明。因轻症疾病“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导致的单眼视力丧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四)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 型或III 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标准:
    (1)在下列5 项情况中出现最少2 项:
    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
    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③肾病:24 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 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
    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 阳性,或抗Smith 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五)单肺切除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确实已经接受手术完全切除了左全肺或右全肺。
    手术必须被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视为必要的。部分切除一个肺或因捐赠肺脏而所需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六)胆总管小肠吻合术(胆道重建手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七)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的标准:
    (1)必须是经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风湿学专科医生根据美国风湿病学会(ACR)及欧洲抗风湿病联盟(EULAR)在2013 年发布的系统性硬皮病诊断标准确认达到确诊标准(总分值由每一个分类中的最高比重(分值)相加而成,总分≥9 分的患者被分类为系统性硬皮病)。
    (2)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征
    (三十八)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三十九)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已经进行了医疗必须的由足踝或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切除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的标准。本附加合同所指的中度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及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6 个月。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 进行。
    (四十一)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理赔时需提供完整病历及手术记录以证明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有必要性及已确实施行了手术。
    (四十二)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双耳失聪”的标准。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四十三)植入人工耳蜗手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耳蜗或听觉神经永久性损坏,被保险人实际已经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进行了医疗必须的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四十四)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四十五)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丝虫病所致象皮病”的标准。此病症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六)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标准: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 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至少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
    (四十七)意外受伤所需的面部重建手术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面部受伤而确实进行整形或者重建手术(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掉或者受损而对其形态及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同时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该面部毁容所进行的治疗是医疗所必须。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均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八)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九)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严重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未达到所附主合同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标准:
    (1)已接受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遭受外伤180 天后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
    上述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三)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四)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五)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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